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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1-11-13 04:31:12   阅读量:19408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我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例如,吴某是一名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亲属。从2020年4月起,他将每月从某市社保局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加62元。调整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62元,领取金额为1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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