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 1月21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供销合作社获悉,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配送,零售等经营行为作出新的规定。
我市上一次印发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16年过去,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有了较大调整,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也从1家增至2到4家,加上相关部门的机构调整,此前的《办法》已不适用于目前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故而出台新的《办法》对相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调整
《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作出新的划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过期,非法,不合格产品的销毁,处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供销合作社负责选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企业,核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及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标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有关管理工作。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近年来,五环外各区结合禁放控制工作实际,不断扩大禁放区域面积,2020年1月起大兴区实施全面禁放,2021年1月起石景山区和顺义区实施全面禁放,均取得良好成效。
按照要求,各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必须符合布点规划,并依法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制发的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标识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此外,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市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廖正国表示,新的《办法》要求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监封标识,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体怎么操作接下来还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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